关于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情况告知的函
发布日期:2020-01-09
信息来源:经济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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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和〈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有关要求,“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按照文件要求,我厅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成品油批发、仓储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关工作。

特此函告。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月8日

(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运行处 宗东方 联系电话:028-8626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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