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02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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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2016〕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48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各项安排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坚持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和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主攻方向,增强全面创新驱动和全面深化改革双引擎,加快实现创新引领和追赶超越,现就西安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军民深度融合创新示范区、西部具有较强带动力和重要影响力的创新高地以及“一带一路”创新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市场导向的军民融合创新型体制机制

(一)支持军工企业与军工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支持西安地区的军工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合作,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及上市融资等方式,推进军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西安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军工科研院所实施企业化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2018年前完成改革的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视其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200—10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参与改革的民营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改制中产生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上市融资等费用,按总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建立军工资质统一受理机制。争取在我市设立军工资质受理办公室,以便统一组织协调“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办理工作。鼓励社会中介机构代办“四证”业务,中介机构每代办一证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口企业,按每证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试行军工仪器设备和军民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军工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一批国家(国防)重点实验室、重大试验设施和科研基础设施,利用西安科技资源大市场进行开放共享试点,按照对外服务量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建设西安地区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供求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发布西安地区民口前沿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资源信息,以及军品科研生产需求信息,建立西安市军民两用科技资源信息库,促进军民信息共享。对新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功能作用及影响力大小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试行技术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军民共享机制。鼓励军工单位和优势民口单位参与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制定工作,支持军品科研生产领域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鼓励军工鉴定性试验能力向社会开放服务。试行建立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管理运行机制,开展相关标准制定工作。推进西安市通用航空机场选址等前期工作。

(五)推动军民技术、能力双向交流。鼓励军工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入股、租赁、外包等多种方式,与民口单位开展深入合作。鼓励军工单位开展民品研发生产,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的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对企业进行奖励,促进军用技术的民用转化。对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80%的企业,给予100—5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军工单位使用本地民口企业产品的,在《西安市促进工业地产品配套采购奖励办法》明确的奖励标准基础上再上浮50%。制定出台支持军品竞争性采购的鼓励政策,鼓励民口企业为军工企业提供服务,促进民用行业产能用于军品科研生产,提升军工保障水平。

(六)建立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支持参与军品研制生产的企业和单位享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政策。支持鼓励民参军企业能力建设,设立3亿元西安军民融合发展专题资金,采取股权投资、后补助、奖励等方式,对民参军企业提升能力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我市军民融合发展基金规模,积极吸引社会金融资本进入,力争到2018年总规模达到30亿元。试行军工经济市级统计监测,研究建立军民融合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军民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军民融合技术、产品、企事业单位数据库,健全军民融合运行监督制度。对全市各区县、开发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

二、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

(七)鼓励军工科技成果转化。依托西安科技大市场、兵器基地军民融合发展中心等,建设军工单位科研成果转化平台,提供军工科技成果的发布、宣传、推介、对接、转移、转化等服务。允许将军工科技成果就地转移和交易所得收益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的比例,提高到70%。推动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方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参与民口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军转民项目优先在本地发展。

(八)推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在航空航天、信息安全、新材料等军民两用重点技术领域,推动一批民口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国防科技创新载体,建立长期稳定运行的军民联合创新联盟。鼓励有条件军工单位与高校和地方研究机构共同建设军民两用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市级科技和产业研发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对新建的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九)健全科研人员创新激励制度。选择部分西安驻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先行先试,率先执行国家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实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的合理分配。鼓励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充分体现人才创新市场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保障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的绩效评价机制和职称评定机制,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与单位协商实施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推动科技型企业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以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不断提高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的奖励比例。

(十)开展科研院所创新激励试点。牵头协调中科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等,积极做好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选择一批以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先行试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试行开展员工持股。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未能转化的,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必须公开挂牌交易,或由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十一)加大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及科技创新活动的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设立1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在驻地高校院所设立专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全权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组织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技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研发、中试、成果转化平台,服务产业研发创新,筹划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加快推动优势产业赶超发展

(十二)优化重大科技创新能力布局。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西安,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争取布局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加快推动国家民机试飞中心、“丝路”微小卫星应用示范、集成电路产业基地等一批国家“十三五”重大项目布局落户试验区。推进高分科技重大专项在试验区应用发展。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等优势军民融合产业。完善阎良航空产业基地中省共建机制,延伸航空产业链,重点发展大中型飞机整机研发制造、新舟系列飞机、通用飞机、无人机、航空大部件及转包生产、飞机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力争在航空发动机、航空新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推动西安军民融合(航天)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实施新一代运载火箭、卫星测控等国家重大专项,重点发展航天运载动力、空间有效载荷、北斗导航及测绘、流体机械、热能工程装备等航天重点工程。以西安经开区兵器科技产业基地为依托,重点发展军民两用装备制造、新一代含能材料等产业。以西安高新区电子信息、船舶科技产业园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基地为依托,重点发展通信、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水中兵器、舰船动力、民用核技术、核燃料、核电设备等产业。

(十四)加快军民融合产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步伐。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进航空器、北斗导航、微小卫星和空间信息技术国际合作及应用,重点建设以空间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地理信息平台,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快速发展。支持军工总部经济建设,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军工总部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对重大投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十五)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卫星应用与数据服务、新一代移动通信、智能制造及3D打印等新兴产业创新研发基地。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领军企业,在关键核心领域布局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培育半导体、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千亿级产业集群,打造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金融资本,力争到2018年总规模达到20亿元。

四、打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引擎

(十六)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西安高新区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优势,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立法工作,建立中省市协同推进西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协调推进机制。

(十七)优化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政策环境。突出支持科研人员创业、激励创新试点、建设众创空间、推动军民融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培养引进人才、加快对外开放等重点,制定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十八)发挥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率先推行国家批准的军民融合与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等试验,支持在科技金融、人才聚集、产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发展经验。支持建设光电子先导技术研究院、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实验室、智能制造工厂等一批创新型示范项目,探索新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五、增强企业创新主体新动力

(十九)降低企业创新成本。综合运用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科技保险等多种方式,支持本地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并购、技术重组等方式突破关键技术。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引进国外高端人才或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开展知识产权运用、研发资源共享、创新人才培养等创新实践。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执行国务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政策,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二十)支持企业创新转型。鼓励龙头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区,提升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简称R&D,不含财政资金)占比超过10%的企业,对其上年增长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项目、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税后净利润。

(二十一)提升产学研合作效益。围绕我市军民融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中试(转化)基地、科技园区等。鼓励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依托,设立政府、高校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合作专项,引导产业链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打通研发、中试、应用转化通道。

六、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

(二十二)加快股权托管交易。规范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立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立服务中小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新型市场化投融资平台,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挂牌展示、培育孵化、融资服务、股份转让、权益交易等服务。依托西安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建设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版,推动科技企业区域性权益市场发展。

(二十三)提高信贷扶持企业创新灵活性。设立5亿元科技风险准备金,提高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信贷风险补偿标准。扩大科技信托合作试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简化质押融资流程,完善科技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科技贷款贴息等政策。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依法开展多种形式股权和债权相结合服务。

(二十四)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对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给予针对性支持和引导。依托专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推动设立天使投资俱乐部、天使投资联盟等非盈利平台组织,对作为平台会员的天使投资人所投资的早期创业项目,由创业投资基金跟进投资。

(二十五)建立创业种子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对种子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种子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按照政策性引导基金获利部分的20%对参投机构给予投资奖励;对投资失败项目,由市财政按照天使投资机构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单笔奖励和补偿均不得超过300万元)

(二十六)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扩大享受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范围,推动保险机构针对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的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开展保险新产品定制,提高保险产品与企业需求契合度。打通保险机构与创投机构实现投保联动合作通道。

七、大力发展科技型服务业

(二十七)积极吸引海内外研发设计资源。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西安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投资补助、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外资研发设计机构参与本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驻市单位共建研发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的,由市级科技计划给予专项扶持。

(二十八)开展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培育、引进一批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和公共技术研发机构,发展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业态,建设商业化运营的专业服务平台,促进以信息服务、文化科技融合、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发展。

(二十九)提升拓展西安科技大市场服务功能。建设国家技术转移西北中心和西部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加快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电商平台建设。出台技术经理人及机构扶持政策,吸引聚集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丝路创新驿站”联盟,聚集和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十)建设新型创业孵化载体。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众创机构。鼓励高校自建或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建众创平台,推广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创业孵化模式。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联合社会资本创办行业领域专业化孵化器。对经认定的载体及载体内在孵企业,比照省级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对入驻创业载体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空间使用费补助;将专业服务人才纳入市级人才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十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专利技术重点向西部区域开放交流。探索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调整侵权举证责任等改革路径,完善侵权判定工作机制。在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司法审理模式、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建立维权援助制度,完善专业人才培养、信息利用、许可交易机制。

(三十二)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以研发设计、成果转化、文化旅游和产业转移承接为重点,布局建设一批新型产业园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以高新区西安众创示范街区、经开区创业街区、碑林腾讯开放平台、曲江北大科技园、户县西户科技创新园为重点,强化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园区”的全过程孵化服务链条。

九、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三十三)加强军民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养一批工程型领军人才、青年技尖人才、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鼓励军工企事业单位引进项目管理、投融资、营销等高级企业管理人才,与高等院校联合开展企业管理高层次人才培养。依托军工特色院校,推动我市相关高等院校联合开展国防特色学科建设。

(三十四)试行人才分类评价制度改革。试行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科研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完善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和方式,放宽参评年限,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职称评价体系,促进职称评价结果和科技人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试行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重要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企业相关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三十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造条件让科研人员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有序流动。推动高校、职业院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等共建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进实践性人才培养。支持试点高校与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研发机构共建重点产业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培育本科和硕士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性适用人才。试行开展校企联合招生与共同培养、小巨人企业高级技术人员与高校导师联合招收研究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知名企业家可兼任大学教授。大力推进试验区高校与世界知名大学联合办学,培养国际型高层次创新人才。

(三十六)创新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政策。制定西安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出台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出入境、居留、医疗、税收、住房、子女就学等一揽子解决方案。由市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重点吸引一批“高、精、尖、缺” 的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设中国(西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在境外设立引进海外人才预孵化基地。设立我市外国专家“友谊奖”和“优秀外国专家奖”。对长期在西安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公安部门办理对应时限的工作类居留签证。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提供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便利。

十、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政务环境

(三十七)着力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清理规范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创新创业型企业注册登记程序,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全面推进全过程信用管理。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建立企业赴境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实行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复核的海关通关制度,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三十八)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与中省共同设立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专项资金,对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人才培养引进、金融创新等方面的重大创新改革试验项目予以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以企业为主体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军民融合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

(三十九)强化创新改革组织与制度保障。成立西安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创新改革试验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专项创新改革试验会商制度,统筹推进创新改革组织协调工作。加紧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完善评价机制和考核办法。发挥智库作用,鼓励各类智库深度参与创新改革领域咨询研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全力推动各项改革试验举措落地生效。

对本实施意见涉及的相关政策措施,由市创新改革推进机构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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