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案例精选之一:科技创新板
发布日期:2018-05-28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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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批准《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明确要求改革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制度,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那运行至今科技创新板进展如何?有哪些特色及亮点呢?

    一、运行进展

    (一)挂牌情况

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板)挂牌企业共计180家,分布于先进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20新兴行业。其中科技型企业167家,创新型企业13家。挂牌时,企业共拥有发明专利238项,软件著作权786项。其中,100家企业挂牌时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双软企业”等相关称号。挂牌企业中141家企业处于初创期,39家步入成长期,平均股本1675.46万元,据披露的2017年年报,最近一年60.31%的企业实现盈利。

    (二)融资情况

    已有120家次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后实现股权融资额17.35亿元139家次企业通过银行信用贷、股权质押贷及科技履约贷模式实现债权融资8.98亿元

    (三)交易情况

    在买方踊跃、卖方惜售的氛围中,累计共产生618笔交易,交易总金额3.36亿元、交易总股数1.35亿股成交价格平均值7.03元/股

二、准入门槛

企业挂牌条件突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的科技、创新元素,着重增强了挂牌条件的指向性和可选择性,扩大对企业成长阶段的覆盖面。

“科技创新板”首先参照关于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认定标准,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特征进行考察。

在此基础上,“科技创新板”还根据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设置了差异化的挂牌条件,对初创期企业强调其科技创新含量,对成长期企业强调其成长性,对成长后期的企业引入一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市值等财务指标,提高对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的覆盖面。

三、挂牌审核制度

“科技创新板”参照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挂牌审核机制。由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交易场所对信息披露审核的重点在于所披露信息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科技创新板”审核采用注册制,分为普通注册程序和简易注册程序

四、普通注册程序

由注册委员会对“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通过审核的意见,重点审查挂牌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以及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有无充分披露。

五、简易注册程序

推荐机构在申报材料受理前规定期限内对拟挂牌企业进行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股权投资,且承诺相关股票自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托管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锁定限售;或上海股交中心及推荐机构认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申报材料受理前规定期限内对拟挂牌企业进行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股权投资,且承诺相关股票自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托管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锁定限售;上海股交中心对符合以上情况的拟挂牌企业采取审核简易注册程序,但仍需以适当形式对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查。

六、融资制度

“科技创新板”除采取传统私募股权、私募可转债权等融资方式外,正在试点设立上海股交中心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结合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境外股权和债权融资。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募投项目经盈利预测具有投资价值、发行价格基本公允等条件。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有权按照持股比例优先配售新增股票。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聘请推荐机构作为财务顾问,并由上海股交中心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实行注册制。

(二)可转债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委托推荐机构担任承销商,并需通过上海股交中心备案审查。发行人可以发行的可转债品种包括集合债及其他附加认股权、回售权、赎回权等条款的可转债。

(三)筹建股权投资基金

目前,上海股交中心拟发起成立二只直投基金。一是设立科创中心子基金,引入上海市科创中心母基金资金,专注投资于上海股交中心市场,充分利用上海股交中心优质投资标的和丰富资源,应用市场化运作机制,改善上海股交中心的市场环境并增加资金供给,为科创中心建设做贡献;二是牵头成立长三角股权联合基金,专注投资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在内的长三角股权市场和新三板市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为长三角一体化做贡献。

(四)跨境融资

上海股交中心以“解剖麻雀”的方式自下而上,用案例推动政策创新,在跨境融资上不断探索,已协助挂牌企业完成了一单跨境股权融资,一单跨境债转股融资。后续将深入探索国际业务,充分利用自贸区制度创新优势,总结现有成功案例的经验,从点到面有序推进国际业务。积极探索境外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方式制度性突破,最终形成灵活、自由、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服务模式。

(五)搭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在搭建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方面,通过与银行、证券、保险、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与私募股权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促进企业与各类融资机构的对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通过各类培训提高企业规范运作能力及资信水平,有效缓解了挂牌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彰显“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这一身份对于融资效果的促进作用。

七、交易制度

“科技创新板”交易品种包括“科技创新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可转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股票、可转债的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交易采取协议交易方式,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的交易时间间隔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具有轻资产、规模不大、估值难度较高的特点,为活跃市场交易,满足投资者对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价值发现的需求,上海股交中心于“科技创新板”成功运行两周年之际正式发布“科技创新板”指数,该指数用于反映“科技创新板”每日的交易情况,帮助市场参与者更便利地掌握“科技创新板”股票价格行情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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