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9
信息来源:四川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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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疫情期间各部门切实做好资金申报兑付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传导机制,确保资金申报工作及时、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财政贴息
    《通知》指出,在财政贴息方面,对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政策内容:

    (1)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3)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上述(1)(2)(3)项贴息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至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及拨付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 

    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



    (二)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在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方面,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三)风险补助
     在风险补助方面,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急转贷损失进行补助。

     政策内容:

    (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当地财政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四川银保监局,四川银保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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