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政府《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8
信息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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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2020〕20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7号)要求现将涉及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符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16)支持范围,申请扩产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转产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设备研发攻关奖励的企业,须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和II级响应期内完成扩能改造且形成产能、新获得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的贷款、研发攻关的新产品已投生产和使用

以上各项补助申报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至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16)要求,抓紧组织属地企业进行资金申报并做好审核上报工作,超过申报期的将不再受理。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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