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和《四川省2023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8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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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3〕53号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统计局、省经济合作局、省广电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地震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消防救援总队: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和《四川省2023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加强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建设的同时,指导本部门和下级部门按照抽查计划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将本部门抽查计划通过省级平台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联席会议负责公示省本级2023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二、统一使用省级平台

2023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抽查均要在省级平台上完成,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要持续做好单部门抽查事项清单与“互联网+监管”实施清单对应绑定,确保双随机抽查数据的准确归集;要持续加强省级平台执法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的建设,满足抽查检查工作的需要。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要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分级分类结果,科学确定不同等级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未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部门,在省级平台制定方案时,可参考四川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设置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企业的抽取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确保计划按时完成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抽查任务,在每一批次检查任务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完成检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今年的检查工作应于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于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总结报送至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将结合工作细则,及时通报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落实情况;在12月底按照考评办法,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附件:1.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

      2.对照第三版抽查事项清单调整情况

      3.四川省2023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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