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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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经重装函〔2009〕1184号

各市(州)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东方电气集团:
    我省从2007年开始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计划,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目前,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实施良好,部分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为规范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黄以光、郑晏华
    联系电话:86264841、86266107(传真)
    电子邮箱:sczdb2006@163.com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的管理、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的验收是指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对列入各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并得到“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其它创新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验收采用分级负责、授权验收原则进行。四川省经委归口管理和组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项目原则上由省经委授权项目所在市(州)经委组织验收。
    第四条 项目完成且符合四川省有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条件的,鉴定和验收同步进行。
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后,再进行验收。
    已经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的,只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但因故未能全面完成计划协议书规定的开发内容和经济指标的,进行总结验收。
项目已进行,但因技术、经济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议书或申报书所列开发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产品国产化、自主化情况;
    (三)协议书或申报书规定指标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协议书或申报书中所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如失败进行结题验收,则增加项目失败的原因分析。
    第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一)完成项目
    1.项目协议书或项目申报书及立项批文;
    2.研制总结(包括技术、试生产等)报告;
    3.产品、技术标准或用户技术规范(不涉密);
    4.用户使用报告;
    5.性能测试报告或用户检测报告(对单台〔套〕产品);
    6.项目投资决算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经济效益,重大装备国产化、自主化及产业配套和其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其他可提供的证明材料(非必须),包括:形成的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查新报告、工艺审查报告、相关财务凭证。
    (二)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
    1.项目协议书或项目申报书及立项批文;
    2.项目总结报告;
    3.拨款使用情况说明;
    4.失败原因分析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当向市(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委按第六条规定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六个月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验收组由同行业生产技术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至7人,原则上为单数。
验收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进入验收组。
    第九条 验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委托,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在报告中注明;
    (五)验收组成员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验收组成员咨询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市(州)经委负责填写《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验收证书,报省经委备案。
    省经委可在收到上报的备案材料后,根据工作需要,在半年内组织相关部门按一定比例对验收项目进行复核抽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根据情节轻重,按《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7〕60号)的有关规定,对承担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承担单位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计划验收证书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请在四川省经委网站http://www.scjm.gov.cn或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网http://www.sczzw.cn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1,2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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