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执行我省食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8
信息来源:盐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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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甘孜州商务投资促进局,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要求,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我省是否需要调整食盐加碘标准和高水碘地区的问题进行了论证,明确了我省食用碘盐含量浓度水平标准。请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认真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省食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标准及高水碘地区的复函》确定的碘盐浓度标准进行生产销售;请各市(州)、县(区)盐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确保合格碘盐供应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省食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标准及高水碘地区的复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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