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 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3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
公益二类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4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
公益二类 |
工程类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
5 |
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厅 |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6 |
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厅 |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7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8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9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10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1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盐业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2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盐业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
|
13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理工技师学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约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4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理工技师学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办法〔2016〕49号、建设〔2017〕138号 |
|
15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6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7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8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10GHz以下微波站:40元/MHz/站(发射); (2)10GHz以上微波站:20元/MHz/站(发射); (3)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3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4)2.4GHz、5.8GHz扩频通信系统:40元/ 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收); (5)450MHz无线接入:500元/频点/基站,250元/频点/基站(“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 (6)3.5GHz固定无线接入:1000元/频点/基站; (7)短波通信系统:1000元/频点; (8)集群通信系统:1万元/每频点(全省范围使用),2000元/每频点(全市范围使用); (9)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MHz-409.5MHz(“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75元/站; (10)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 (11)民用超短波对讲机:基站、中继台1000元/每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 |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信部无〔2003〕125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头三年免费使用(按照频率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第四年按照标准收费。 |
18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2)900MHz多信道选址系统:基站、中继台1000元/频点,移动台100元/台; (13)223MHz-235MHz频段:1000元/MHz/基站; (14)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800元/基站/频点/年; (15)无线寻呼通信系统:20万元/频点(省区市范围),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 (16)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15万元/MHz/年(全省范围使用/10个市(地、州)及以上范围使用),1.5万元/MHz/年(全市(地、州)范围使用),150万元/MHz/年(10个省及以上范围使用); (17)港口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风廓线雷达和天气雷达等地面台站:参照微波站收费标准; (18)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空仪等:气象部门免收; (19)广播电台:5000元/套节目(省级台),500元/套节目(地级台),1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0)电视台:5万元/套节目(省级台),1万元/套节目(地级台),5000元/套节目(县级台); (21)地球站:250元/站/MHz(发射),Ka频段(17.7-21.2GHz/27.5-31GHz)、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根据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标准向卫星运营商收费,终端用户不收取费用。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 |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信部无〔2003〕125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头三年免费使用(按照频率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第四年按照标准收费。 |
19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0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电磁环境测试、查找无线电通信故障协商收费 |
协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 |
|
21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特种设备检验 |
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 |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 |
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厅 |
22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
二类事业单位 |
检验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电子产品检验检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软件测试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
23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
暂未分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