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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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7〕63号

成都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1223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促进区内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贸易规则,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带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确定的事项范围内,明确我省实施事项和方式,加快推进我省涉及的法规、文件等的修订废释工作,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地方主导。充分发挥地方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成都市、泸州市和3个片区具体抓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坚持探索创新。注重复制推广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建立容错机制,支持大胆创新,鼓励探索工作新机制、推进新举措。
  三、重点任务
  根据《意见》确定的116项改革事项,结合我省实际,梳理明确其中99项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下一步将在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新区推广。试点工作至20181221日结束。
  (一)完全取消行政审批5项。对取消事项,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二)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根据备案条件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备案管理办法要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行政相对人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全面实行告知承诺22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具有审批权限的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告知承诺办法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具体做法,明确需要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
  (四)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7项。此类事项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措施办法必须配套服务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办结时限、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监督投诉渠道等,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
  (五)强化市场准入监管33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提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对上述99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相关具体措施、办法均要于201712月底前完成;自贸试验区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办法,并与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进行实时监测监管。
  四、综合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施联合监管。依托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不再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自贸试验区要接入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和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前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开展协同监管。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案件协查移送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全程监管。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张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行权力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察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健全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清单追责情形,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坚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没有明确禁止的,均予以准入。采取有奖举报、舆情监测抽查等方式,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诚信公示制度,实施社会监管。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提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职业道德建设作用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功能,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
  (四)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监管。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实地暗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运行、监管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并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原则,广泛运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证听证等纠错办法,充分保证改革决策合理合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成都市、泸州市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商务厅(四川自贸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按总体部署推进试点工作,具体承担改革实施任务,形成协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省直相关部门和成都市、泸州市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及其他商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自贸试验区要围绕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网通办等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不断健全审批高效、监管到位、服务优良的组织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进行突破,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督查考评。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自贸试验区的工作考评。省编办(省审改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较成功的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成都市、泸州市审改办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审改办报送改革试点实施情况,总结改革中的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同时要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改善的具体做法,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凝聚更大共识,争取更大支持。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附件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共9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备注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全取消行政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

市场准入监管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公安厅

5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县级许可事项)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6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7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9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0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2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4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6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自贸试验区所在市

 

 

 

 

 

18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公安厅

 

 

 

 

 

19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厅、市公安局

 

 

 

 

 

2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厅、市公安局

 

 

 

 

 

2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厅、市公安局

 

 

 

 

 

2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3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住房城乡建设厅、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住房城乡建设厅

 

 

 

 

 

25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28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已经暂停)

 

 

 

 

 

29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级民政部门

 

 

 

 

 

30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31

港口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32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3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5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厅、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36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7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厅

 

 

 

 

 

38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厅

 

 

 

 

 

39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厅

 

 

 

 

 

40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文化厅

 

 

 

 

 

41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文化厅

 

 

 

 

 

42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部门

 

 

 

 

 

43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部门

 

 

 

 

 

44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45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

质检总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46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旅游发展委

 

 

 

 

 

47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游、入境游)

受委托的自贸试验区所属行政区域内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48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财政厅

 

 

 

 

 

49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

 

 

 

 

50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农业厅

 

 

 

 

 

51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

 

 

 

 

5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

 

 

 

 

 

53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省测绘地理

信息局

 

 

 

 

 

5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厅、自贸试验区所在市

 

 

 

 

 

5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56

拍卖业务许可

商务厅

 

 

 

 

 

57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

 

 

 

 

 

58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59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公安厅

 

 

 

 

 

60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2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省金融工作局

 

 

 

 

 

63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四川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

 

 

 

 

 

64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5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6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67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8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文化厅

 

 

 

 

69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70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1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盐、食品添加剂、白酒除外)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2

食品经营许可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3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4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5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6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7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零售)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9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0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盐、食品添加剂、白酒)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1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2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8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8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85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农业厅,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86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87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公安厅

 

 

 

 

 

88

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

商务厅

 

 

 

 

 

89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90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市安全监管局

 

 

 

 

 

9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安全监管局

 

 

 

 

 

9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安全监管局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安全监管局

 

 

 

 

 

9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安全监管局

 

 

 

 

 

95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市安全监管局

 

 

 

 

 

9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97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自贸试验区所在市

 

 

 

 

 

98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99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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