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经信〔2025〕120号
机关各处(室),全省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组织:
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30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且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商会、学会、促进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厅管社会组织”)。
第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行业发展,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厅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厅管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指导监督厅管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按照规定监督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对外交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
(四)负责厅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报)的初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五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厅管社会组织实行“牵头处室、行业处室、职能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牵头处室:加强厅管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对厅管社会组织的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年度检查、重大活动实施等事项,会同行业处室、职能处室进行审查和协调;
(二)行业处室:听取行业领域的厅管社会组织业务开展、行业自律和其他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厅管社会组织按《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配合开展审查审核、监督指导等工作,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三)职能处室: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厅管社会组织的党建、人事、对外交往等方面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厅管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类管理、动态管理、过程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确需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拟成立的厅管社会组织向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应先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有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申请材料由牵头处室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当即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按照工作业务对口或相近原则,申请材料由行业处室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对其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及发起人进行审核把关;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处室应组织实地勘察。对在省级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视情况可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职能处室对厅管社会组织成立要件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牵头处室会同行业处室、职能处室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后决定以书面形式回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获得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审查出具同意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由社会组织按程序报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厅管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其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事项的变更。厅管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准备变更后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相关材料信息,按规定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后,向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厅管社会组织章程需要修改的,需准备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按规定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后,报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由其他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先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查。厅管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登记和章程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厅管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其他有关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厅管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指导和审查工作,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业处室会同牵头处室、职能处室共同开展,按程序报请厅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党建管理。厅管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相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流动党员结合实际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组建临时性党组织。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厅管社会组织应加强自律,对其开展的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二)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执行机构等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坚持非营利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厅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或其他政府部门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组织名称,不得擅自在组织名称前冠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厅管社会组织应加强人员管理工作:
(一)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变更前,应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厅管社会组织提名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名誉职务等拟任人选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由行业处室会同牵头处室、职能处室提出会办意见,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厅管社会组织按章程办理;
(三)厅管社会组织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由厅管社会组织按章程办理;
(四)在职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需要兼职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人事所在单位,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厅管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人事所在单位报告兼职期间履职和取酬情况。
第十三条 换届工作。厅管社会组织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并在换届60日前,将换届请示,包括换届筹备情况、换届方案、理事会会议纪要、会议主要议程、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现实表现材料、章程修改草案、名称、住所变更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批,由牵头处室会同行业处室、职能处室提出会办意见,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厅管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实施。
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换届后,厅管社会组织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备案材料,经审核后,由厅管社会组织到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届备案登记,涉及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变更的,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厅管社会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并经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应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四条 年检(年报)工作。厅管社会组织需组织年检,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年度工作报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经牵头处室会同行业处室初审后报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厅管社会组织报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时,同步将年度工作报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厅管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须合法取得活动经费和收入,并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管理。厅管社会组织开展国(境)外交流合作、接受(国)境外捐赠资助,应先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请示,由牵头处室会同行业处室、职能处室提出会办意见,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厅管社会组织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管理。厅管社会组织须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举办或承办国内大型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
(三)接受、使用大额捐赠、资助情况;
(四)涉及向企业收费内容的各类活动;
(五)负责人成员发生变化;
(六)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七)厅管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八)接受有关部门审核、审计、检查的情况;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有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相关条款规定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责令改正和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处室会同牵头处室、职能处室,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出具年检不合格的初步意见并推送登记管理机关:
(一)对第十八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六)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七)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可作出取消与其业务主管关系的决定,或函告登记管理机关建议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拒不改正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章程宗旨;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应予注销、被责令停止开展业务、解散等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取消与厅管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关系,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门户官网上公告,并提请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变更登记事项。
(一)因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能变化,不再适合继续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
(二)社会组织因自身发展需要,提出取消业务主管关系或变更业务主管部门的;
(三)出现第二十条相关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于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由行业处室会同牵头处室、职能处室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厅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作用等情况作出评价建议,并报送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评估委员会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作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的等级评估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解释工作由规划发展处牵头承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