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业管理社会组织指导监管事项清单(暂行)》的通知
川经信规划〔2025〕121号
机关各处(室),全省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组织:
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业管理社会组织指导监管事项清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30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行业管理社会组织指导监管事项清单
(暂 行)
第一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促进四川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社会组织治理有效、健康发展,推动充分发挥促进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指导监管对象。在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同级无业务主管单位,且业务范围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职责相关的协会、商会、学会、促进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行业社会组织”),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领域社会组织。
第三条 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将行业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行业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活动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回应有关咨询或质询;
(二)根据本单位职能依法查处行业社会组织违反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社会组织;
(三)对行业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接本单位职能或购买服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指导监管事项。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行业社会组织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包括以下事项:
(一)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全面提升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督促行业社会组织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提升依法办会、政治强会能力,增强行业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行业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二)指导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宣传和推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三)指导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创新手段挖掘分析行业数据,协调服务产业合理布局、产品结构调整、发展质量提升,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四)指导协同推进四川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园区建设、绿色制造和节能降碳、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区域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助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态化发展;
(五)指导积极参与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在信息共享、市场营销、品牌推广、资源聚集、标准引领、人员培训等方面推动企业竞争力提升,助推“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等企业培育发展;
(六)指导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及时准确反映企业呼声和行业诉求。鼓励开展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研究,推动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
(七)指导有序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开展对接交流活动,推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协同配套、供需对接、资源集聚。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双招双引”、展销会、博览会等,鼓励发掘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研发团队;
(八)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权力清单》,依法依规对行业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决定,施行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等;
(九)按照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社会组织参与、承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购买服务项目,对承接购买服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探索创新市场化运作、现代化治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行业协会、商会优质服务品牌;
(十一)指导加强自身建设,督促行业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协助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负责人任职管理等工作。在行业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名称变更、章程核准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名称、业务范围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年检年报、抽查审计、执法监督、等级评估、舆情监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职责分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行业社会组织监管实行“牵头处室、行业处室、职能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党建牵头处室:对行业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推动行业社会组织“两个覆盖”,指导完成行业社会组织党组织换届选举,优化党组织队伍结构,提升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纪法教育和廉洁教育。推动落实“管行业也要管党建”要求,督促行业社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
(二)业务牵头处室:统筹协调推动行业社会组织业务监管工作,指导推动行业社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整治行业社会组织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行业处室:将行业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对行业社会组织开展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行业社会组织发挥功能作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名称、业务范围等事项,配合做好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评估等工作,配合整治行业社会组织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职能处室: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配合省委社会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行业社会组织的人事、对外交往等方面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加强考核。建立行业社会组织年度党建考核工作机制,开展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党建考核结果作为行业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初审意见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监督管理。行业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拒不改正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章程宗旨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权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撤销登记、信用管理、依法移交公安等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解释工作由规划发展处牵头承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