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要求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0
信息来源:盐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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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函〔2020〕1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以下简称《通知》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9/c7597347/content.html)。《通知》从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合格加碘食盐供应、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规范食盐电子商务、加大食盐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等七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是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的延伸、《食盐专营办法》的具体细化,是盐业主管部门在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的实施细则。现根据《通知》要求,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学习,领会精神,并结合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和《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等国家、部委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责,严格规范食盐批发行为。《通知》规定了“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检查,特别是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的检查,严格按要求规范食盐批发渠道,坚决查处违规转批行为。
    三、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行为的监管。《通知》明确了“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行为的检查,督促零售单位规范食盐零售行为。
    四、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要按《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方式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禁止各类违规转批行为;二是要按规定保持生产销售记录和采购销售记录,并在规定范围内销售食盐;三是开展跨省经营业务的企业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四是要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五、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执法机制和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加强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食盐专营执法和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盐安全底线。
    六、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督促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完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防止食盐零售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并定期抽查企业储备情况。
    七、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食盐专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特别是要将《通知》在辖区内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进行公告宣传,增强食盐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确保食盐销售行为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食盐安全稳定供应。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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