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办〔2021〕50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财〔2019〕68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与部门预算管理同步,包括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三大节点,以绩效目标作为引领,以结果应用为支撑。
第三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归口处室,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内部审计处负责监督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使用的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各直属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对项目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进行预测填报、运行调整、审核批复、评价、结果应用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应设置绩效目标的范围包括:10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含上年结转项目、年度中途追加项目)绩效目标;专项预算项目(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涉密项目无需编制绩效目标。
第六条 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绩效目标必须详细反映相应的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的测算过程(具体工作量、支出成本和采用的支出测算标准)、达成的效果等。
数量指标应当清晰完整反映项目主要工作任务或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质量指标需反映项目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应当和编报的数量指标所反映的内容相匹配;成本指标要反映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尽量选取依据充分的量化标准;效益指标应当清晰反映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满意度指标结合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设置。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机关处(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在项目库申报项目预算的同时,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项目绩效目标。
年度中追加的中央预算资金、“二次”分配预算资金及其他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需及时在项目库补录绩效目标。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填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支出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审核各机关处(室)和直属预算单位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各机关处(室)和直属预算单位是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的主体,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运行调整、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的项目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
第十二条 经批复确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各机关处(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应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绩〔2018〕15号)、《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编制质量的通知》(川财绩〔2020〕11号)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包括: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到20%或预算增加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延续性项目;其他确需纳入评估范围的项目。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处(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应对达到事前绩效评估范围的项目,认真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在项目库录入项目的同时,上传自行评估报告。同时,配合财政厅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复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并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预算申报信息。
第十七条 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评估结果编制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绩效目标和项目金额。
第四章 事中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执行、预算调整和绩效目标中完成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跟踪、纠偏纠错、优化完善的管理活动,依托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的对象为通过审核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部门整体支出、专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每年7月初,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对上半年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调整情况和完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自行监控,并提出自行监控处置意见。每年9月初,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对1—8月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调整情况和完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自行监控,并提出自行监控处置意见,以纠偏纠错和调整处置。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根据财政厅开展的重点监控工作计划,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并根据自行监控结果和财政厅反馈的整改意见逐一对照核查,按照问题分类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针对绩效目标使用方向偏差的项目,需及时提示警示纠偏;针对执行进度滞后的项目督促加快进度执行,严重滞后无法执行的项目相应调整取消预算;对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安排的项目,经绩效评估后作预算调整,预算调整频次、调整额度与年度预算结余处置、下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五章 事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顶层设计、过程管理、支出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和财政复评。
(一)单位自评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自评、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专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 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厅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对自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和各项具体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自评,需撰写自评报告的,按要求进行报送。
(二)财政复评,是指财政厅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安排,选取部分单位对财政支出情况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过程。 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厅重点绩效评价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川财绩〔2019〕15号)要求,做好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应用包括问题整改、通报考核、公开公示、预算挂钩和监督问责等。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等全过程,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分别根据绩效目标自查和审核发现问题、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需要报送整改报告的,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厅机关结合实际,对直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等绩效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厅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绩效信息公开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进行挂钩,如存在以下情况的,预算额度适当扣减:
(一)未按要求对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到20%或预算增加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延续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二)未按要求对10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含上年结转项目、年度中途追加项目)设定绩效目标;
(三)绩效目标编制不准确不细化,未详细反映相应的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的测算过程(含具体工作量、支出成本和采用的支出测算标准等)、达成的效果等;
(四)财政部门对单位设置的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得分低于70分。
(五)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六)未对运行监控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偏纠正;
(七)未按要求对部门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八)在财政厅开展重点评价过程中,不主动配合评价组开展工作;
(九)对绩效评价、各类审核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十)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资金管理混乱、绩效较差、问题较多的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开展绩效约谈,督促责任单位规范管理,着力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绩效管理发现问题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