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信息来源:装备工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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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装备函〔2024〕15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要求,为配合做好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附件1)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企业填报后通过系统生成电子文档,内容包括申报书与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材料清单需有附件清单目录页,附件内容按照系统上传顺序排序。全部材料打印胶装盖章后报送至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时报送有关材料pdf盖章扫描版和word版。

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未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备注不通过理由)及企业申报资料(2份)以上报文方式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五、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复核上报。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六、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

经济和信息化厅             罗艺文  028-86266107

省发展改革委               孙  彦  028-86702027

财政厅                     熊梓如  028-86721125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李  魁  028-85445039

特此通知。

附件:1.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2.系统操作手册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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