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99166855/2025-0000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5-03-28
  • 发布日期: 2025-04-01
  • 文  号: 川经信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5〕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动我省钒钛钢铁行业协同发展,提高钛渣副产铁水综合利用价值,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动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四川省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先行先试,探索推动钛渣副产铁水作为钢铁企业冶炼原辅料,提高钛渣副产铁水综合利用价值,结合我省钒钛钢铁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未纳入“白名单”的钛渣生产企业,其副产铁水不得流向钢铁行业、贸易市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第二章  “白名单”企业管理

第四条  “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每年调整一次,定期公布“白名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移出“白名单”。

第五条  认定标准。纳入“白名单”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钛渣生产企业。在川内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无环保、质量、安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申报,遵守《四川省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并自愿接受监督检查。

2.钢铁企业。在川内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列入《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落实产能压减、产能置换和产量调控政策要求;近3年无环保、质量、安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申报,遵守《四川省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并自愿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白名单”企业认定流程。企业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纳入“白名单”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受理后,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可纳入“白名单”。

第七条  “白名单”企业移除管理。因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四川省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应当立即将该企业从“白名单”中移除,三年内不得重新纳入“白名单”。

第三章  “白名单”企业规范条件

第八条  钛渣冶炼必须以钛精矿(可部分使用品位38%以上的钛中矿,下同)为原料,禁止以铁精矿为原、辅料生产钛渣。

第九条  钛渣副产铁水产量必须与钛渣产量相匹配,按照现有钛渣生产工艺和钛精矿入炉品位,原则上每生产1吨钛渣副产品铁水不超过0.5吨。

第十条  钛渣副产铁水只能流向铸锻造企业、装备制造企业以及省内“白名单”钢铁企业且不得转售。

第十一条  长流程炼钢企业购入副产铁水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粗钢产量的20%,短流程炼钢企业购入副产铁水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粗钢产量的40%。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运行调度机制。“白名单”企业应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完善原料供应、能源消耗、产品产量、产品销售、生产设施设备等台账内容,明确专人负责,每季度将生产经营情况、副产铁水销售情况形成总结报告连同印证资料报送县(市、区)经信部门、园区,并逐级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工作机制,确保铁水流向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监测督导机制。针对“白名单”企业的合规性生产经营及副产铁水流向情况,制定监测台账,相关县(市、区)、园区、市(州)经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运行情况进行核实,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省级部门进行抽查。对核实发现的问题,各级经信部门及时督导企业完成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白名单”企业生产情况开展监督。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1.经济和信息化厅。承担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收集整理监管工作情况,负责“白名单”企业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做好对上汇报争取工作,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3.各市(州)、县(市、区)、园区。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白名单”企业进行全面、直接管理,配合上级单位做好有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园区可按实际情况成立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级钛渣副产铁水高值化利用“白名单”企业具体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能源消耗、销售行为的审查和审计制度,并对钛渣生产企业和钢铁企业(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部分产品产量开展统计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钛渣生产企业名单

      2.四川省钢铁冶炼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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