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3-09-06
信息来源: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四川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具体行使行政执法工作,现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法定代表人:翟  刚          职务:厅  长

受委托单位:四川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学奇          职务:主  任

为加强工业用能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四川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办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名义对以下事项行使监督监察职权:

(一)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的节能监察    

1.对建立和执行节能管理制度情况的监察;

2.对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的监察。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1.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情况的监察;

2.对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察;

3.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的监察;

4.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的监察;

5.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监察;

(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受理节能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四)对省内其它节能监察机构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复核、调查涉嫌违法用能案件。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它监察工作。

具体节能监察任务以文件方式下达。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明确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四)《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五)《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33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第15号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出具由受委托单位签署、盖章的执法文书,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第三份由委托单位送省司法厅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