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在我省建立产业园区统计制度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16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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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提﹝2020﹞2号

陈健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建立产业园区统计制度的提案》(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13号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产业园区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引擎,担负着引领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我厅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全省产业园区统计工作,依托法定统计数据,研究制定推动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对于“设置产业园区统计指标体系”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我省于2015年先后出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园区党的建设推动产业园区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5〕15号)《四川省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川委办〔2015〕41号)等系列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统计局牵头开展了产业园区统计工作,初步建立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于“加强经信和统计部门合作”的建议

2020年,省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四川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川办发〔2020〕28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由省发改委牵头,开展了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均按要求参与评价考核工作,形成较密切的交流合作关系。

对于“建立产业园区统计制度”的建议

2016年5月,省统计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四川省产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明确了统计报表为年报。截止目前,已完成了2017、2018、2019年度的园区统计监测工作,能够满足相关部门对产业园区发展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精简统计报表、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部署要求,省统计局按年度执行园区统计报表制度。下一步,省统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报表制度。

对于“设立专门的园区统计机构”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了园区统计机构或配备了园区统计人员,基本满足园区统计工作的需要。下一步,省统计局将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园区统计工作的需要,研究在设立产业园区统计机构的事项。

对于“依据园区统计数据管理园区”的建议

2015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四川省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川委办〔2015〕41号)、《关于建立设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长效激励机制的意见》(川编办发〔2017〕29号)、《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依据法定统计数据等,建立园区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园区政策支持、机构设置、资源盘活等园区管理的依据,引导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下一步,我厅将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强化分析利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产业园区发展的长期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23日    

(联系人:赵齐书;联系电话:028-8626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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