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清退未经营“僵尸企业”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16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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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提﹝2020﹞6号

罗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退未经营“僵尸企业”的提案》(第0757号)收悉,就您提出的建议与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出台省级法规或政策,从制度层面规范四川省清退“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分类处置、风险防范、处置措施、资金保障等内容的建议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全力部署。2016年以来,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协同联动,在煤炭、钢铁等过剩产能领域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并取得了明显成效。2020年,我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7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将国有和非公有制“僵尸企业”统筹纳入处置范围,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分类、“一企一策”推动出清。《方案》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现有政策,从债务化解、资产处置、破产审判、职工安置、劳动保障、商事注销、信用管理、重整发展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为全省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引。

二、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根据调查结果要求企业和清算义务人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等建议

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分别列入两类名录,这里面包含有来自相关行政、司法、金融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标识信息,社会各界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按照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一般情况下,市场主体出现以下情形方可依法申请注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和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注销前企业应当履行完偿债义务。因此,在公司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后,市场监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销,这样才能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此,我省也建立了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实施简易注销登记。2019年4月1日起,全省企业实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和免费发放债权人公告;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在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的企业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三、对于开展“府院合作”,采取司法强制清算程序解决无法自主清算注销企业的建议

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僵尸企业”注销登记,是市场化法治化出清的有效途径。我国实行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公司的股东、董事等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由市场监管部门建议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尽快启动司法清算程序还存在障碍。为了进一步解决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障碍,按照国家工作部署,我省正在推进《四川省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其中明确市场主体出现解散事由,应按程序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市场主体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相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过程中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这项改革工作正由省法院、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联合推动试点,将有助于解决不主动申请注销企业的司法强制退出问题。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僵尸企业”,清算组、管理人可持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僵尸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经在实施。

四、关于对既无法自主清算,也无利害关系人可启动司法强制清算的“僵尸企业”,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予以强制注销,但要设置相应的行政救济途径,强调企业股东清算义务并不因此灭失,以保护潜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建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履行该义务则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若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董事、控股股东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切实解决实践中确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拟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又不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

衷心感谢您对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关心、支持,也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13日

(联系人:张代军;联系电话:028-876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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