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调整水泥产业错峰生产政策的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16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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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办提﹝2020﹞3号

何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水泥产业错峰生产政策的建议》(第047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2016〕351号),要求大力开展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我省也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31号),要求推进差异化错峰生产,并写入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二、我省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发展,我厅联合生态环境厅共同印发《关于开展水泥行业季节性错峰生产的通知》(川经信冶建〔2017〕85号)和《关于做好2019-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冶建〔2019〕21号),根据各市(州)大气空气质量、水泥企业排放标准、生产水泥品种、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等情况,对省内水泥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严格禁止和避免“一刀切”。

根据生态环境厅提出的专业意见,在征求各市(州)经信局、重点水泥企业和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将水泥企业按照污染排放水平分为A、B、C、D四类,其中,氮氧化物排放50mg/m3以内企业可不参加错峰生产,氮氧化物排放100mg/m3以内企业错峰生产80天,氮氧化物排放150mg/m3以内企业错峰生产90天,未实施深度减排的达标企业错峰生产100天。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基准天数上享受相应的错峰生产优惠政策,按相应比例执行错峰生产。

三、错峰生产社会效益

2017年以来,在错峰生产政策指引下,全省水泥企业积极推进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截至2020年5月底,全省39家水泥企业实施了深度治理或超低排放改造,7家企业享受协同处置危废、城市生活垃圾和电石渣等错峰生产优惠政策,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的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100毫克每立方米,甚至个别企业低于50毫克每立方米。

2016年至2018年,我省错峰生产累计减排二氧化碳11.1亿吨,二氧化硫3.84万吨,氮氧化物42.6万吨,颗粒物1.93万吨,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2019年底,全省PM2.5浓度38.6微克每立方米,同比2015年下降21.9%;全省优良天数率89.1%,同比2015年提高3.7%,水泥行业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水泥错峰生产有效缓解了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有力促进行业平稳运行,三年来行业经济效益保持连续增长。水泥企业在错峰停窑期间加强设备检查维护和升级改造,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环保、质量、生产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宜宾天原集团海丰和锐水泥有限公司为例,2019年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以上。

四、下一步工作

(一)完善制度。我厅将联合生态环境厅继续加强对水泥错峰生产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差异化错峰生产制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努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二)强化监管。强化对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认真总结错峰生产好的做法和经验,对不执行落实错峰生产方案、不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约谈,对不及时改正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引导水泥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

(三)鼓励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对于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鼓励各级政府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做好超低排放先进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力争2022年内所有水泥企业完成大气窑炉的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厅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27日

(联系人:赵德本;联系电话:028-8626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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