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意见建议的公告(2022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2-02-10
信息来源:技术改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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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抓好项目建设,规范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实名反馈至我厅。

    联 系 人:许沙沙
    联系电话:028-86265726
    电子邮箱:1251996725@qq.com

    附件: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2月8日


    

附件:


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若干政策措施》(川府发〔2021〕56号),按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布局和绿色低碳要求,对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发布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动态调整、分级负责,重点保障、协同推动”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推荐、跟踪服务以及项目的投产达效工作。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推进500个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带动省市县三级经信部门每年推进20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其中,50个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服务、重点支持、重点推进。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要求

    第七条 项目分类。
    1.储备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拟在两年内实施的项目;
    2.新开工项目。条件成熟,计划本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3.在建项目。已开工并于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4.竣工项目。已开工并计划本年度竣工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要求。
    1.新建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技术改造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产业数字化、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以及农产品(含中药材)精深加工、轻工纺织、智能农机装备等乡村振兴类项目不受此限制。
    2.不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和环境保护政策、安全生产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项目,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非在川注册企业法人实施的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确定程序

    第九条 项目入库。
    1.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并发布年度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入库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网址:http://xm.scsjxt.com:30124)进行申报入库,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库常年接受入库。
    第十条 项目推荐。
    1.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至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库。
    2.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经厅内行业处(室)推荐后,按程序纳入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
    1.经济和信息化厅充分征求意见后,组织相关处室对市(州)推荐项目进行会商会审,研究提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名单,并结合省政府重点项目筛选50个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议名单。
    2.经会商会审后的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实施。其中,投资额大、技术先进、引领示范作用强的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推荐增列为省政府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
    1.项目调整分为调出、增列、以及项目内容调整三类。其中,调出类是指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增列类是指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标准的项目。项目内容调整类是指项目建设期间,投资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内容等调整变更的项目。
    2.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当年项目总数不变的原则,每年中期研究提出调出、增列及项目内容调整类项目书面申请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相关处室会商会审后,印发调整通知。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储备机制。市(州)、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精准对接国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围绕“5+1”现代工业体系、省领导联系指导16个重点领域和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聚焦产业链条强链补链延链建链环节,创新举措、主动作为,配合做好项目招引、生成工作,储备一批有望两年内落地的产业链填平补齐项目、专精尖配套项目。
    第十四条 强化重点项目推进机制。完善厅领导牵头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机制,明确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联系厅领导。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处负责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动态跟踪、情况汇总和综合服务工作,相关行业处(室)及时掌握行业项目进展情况并负责行业项目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完善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市(州)、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协调服务工作。其中,重大事项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或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推动,必要时报请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
    第十六条 强化重点项目调度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厅按月调度,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各市(州)、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报送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做好政策保障。结合“红黑榜”机制,对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激励;对市(州)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进相关工作给予技术改造工作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当年度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申报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时予以支持。对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 做好服务保障。健全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逐步完善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秘书服务”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和“政务服务直通车”,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医生”服务。
    第十九条 做好融资保障。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深化产业金融互动,推进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工作,积极向银行机构、产业基金推荐优质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担保,着力协调解决产业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第二十条 做好要素保障。根据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及相关政策,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给予相应支持。围绕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要素保障问题,充分发挥经信部门业务职能,积极争取各要素企业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市、县两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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