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04
信息来源:大数据与信息化处
浏览量:
字体:

2022年第24号)

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我厅草拟了《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8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与信息化处。

人:大数据与信息化处贾磊

联系电话:028-86262972

    箱:jialmail.scsjxt.com

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东路66

    编:610015

附  件: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71



四川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为推动四川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建设和应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等要求,遵循《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导则(2021年)》(以下简称建设导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为《建设导则》中行业型二级节点。

在四川省内进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主要职责。

1.应具备为企业分配标识编码及提供标识注册、标识解析、标识数据服务等能力。

2.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并将核心数据托管至国家顶级节点(托管与灾备节点)。

3.应承担推动企业节点建设、规范企业节点接入、引导企业节点发展、促进数据流动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试点承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2.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4.在四川省内具有与从事标识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人员技术能力以及行业规模化推广应用能力,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到位。

5.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成的行业节点接入四川省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与监测平台。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试点承建单位申请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前,应首先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研究所驻川标识运营团队沟通联系,确定建设方向、建设规划等。

第七条试点项目确定。

1.入库通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省内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发布年度试点项目入库通知。

2.项目申报。试点承建单位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入库通知要求,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项目推荐。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试点项目入库通知要求材料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行业主管处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4.专家论证。根据项目入库申报情况,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组织相关专家按月或季度开展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再次征求经济和信息化厅行业主管处推荐意见。

5.意见及公示。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综合专家论证意见和经济和信息化厅行业主管处意见等,研究提出项目名单予以公示,核定公布最终项目名单。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试点项目管理。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推荐入库项目严把质量关,对入库项目资质条件及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做到入库项目能执行、能应用、能推广。

2.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已入库项目按照建设计划实施,超过1年未上线形成标识解析数据的项目自动出库,且不得再次申请。

3.待入库项目建成并上线形成标识解析数据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向住所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相关许可;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应通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向住所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相关许可。

4.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应逐级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在试点承建单位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并获得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许可后,依法依规予以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