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0-24
信息来源: 化工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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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化工园区作为化工产业发展的主阵地,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化工园区促进了我省化工园区高水平建设、规范化运行,全力保障了化工产业发展需求,有力支撑了“17+N”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加快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环保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等最新要求,推动全省化工园区提档升级、提质增效,按照省政府研究化工园区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监督管理和治理的最新要求和有关规定,修订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总体考虑

一是与现有政策标准更加衔接。《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监督管理和治理的最新要求和有关规定,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

二是认定条件和程序调整更适应发展要求。针对化工园区建设与发展要求,针对性调整部分认定条件和程序,推动化工园区高标准认定、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是安全环保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提高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全面要求,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约束性指标要求,切实守牢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底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36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建设标准、申请资料、认定、扩区与调整、复核、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至七条明确制定目的、化工园区定义、认定管理责任部门,以及认定管理原则。第八条明确规划选址科学、功能布局合理、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完善等15项建设标准。第九至二十一条明确化工园区认定、扩区与调整、复核需达到的条件、提交的材料,以及工作程序。第二十二至三十二条明确省直相关部门和属地职能部门对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全过程的监管职责。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明确实施日期和有效期、解释部门、命名方式等。

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调整优化了部分标准。第九条将环评工作开展情况调整为环评报告。第十条规定申请认定的化工园区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第十四条删除扩区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并将可供土地面积不足10%、到期开(竣)工面积不低于90%分别调整为20%、80%。

二是调整优化了程序。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将工作程序优化为认定、扩区与调整工作程序,复核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对四至范围调整累计未超出20公顷或仅变更主导产业的化工园区由省直相关部门会审确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环保底线要求。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申请认定或扩区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需达到D级,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结果原则上应达到二级及以上。第二十五条要求“一园多区”化工园区应统一管理并配齐人员,具备多片区融合发展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有效管理能力。第三十一条要求未通过认定或取消资格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标准不得降低。

四是新增了化工园区和入园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十九条新增了复核的内容和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强化入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和退出,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等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明确“管进管出、优胜劣汰”原则,对限期整改不达标和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化工园区资格。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化工园区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市(州)和县(区)承担属地责任,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省直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新增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成员单位。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新增限期整改、现场督导、提醒约谈、挂牌督办等监督管理方式。

四、其他说明事项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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