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文件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提升技术创新体系发展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科〔2023〕122号)、《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四川省六大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15+N”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重点任务,在《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02号)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对创新中心建设类型、建设要求、运行评估、支持管理等进行调整优化。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创新中心类型与建设条件、组建培育与认定、运行评估、政策支持和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创新中心的定义和功能作用、建设原则和管理单位等,创新中心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建立企业法人型或联合体型创新载体,完成从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针对行业瓶颈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进行揭榜攻关,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做强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创新企业;鼓励创新中心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服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发布、培育、揭榜、组建、认定及考核评估,指导创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创新中心的培育、申报、揭榜、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创新中心类型与建设条件,共2条。明确了创新中心有企业法人型和联合体型两种建设方式,其中:企业法人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组建企业主体,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出资单位原则上不低于5家且应有若干家本领域排名前列的企业,固定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年度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应不低于30%;联合体型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采取“联合体+联盟”模式运行,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数量不少于5家。
第三章组建培育与认定,共4条。明确了创新中心的揭榜程序、培育实施和批复认定等程序,其中:创新中心建设采取“揭榜制”,揭榜程序包括公开发榜、申请揭榜、梯度培育、揭榜评审和纳入培育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专业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中榜主体和建设类型,并按程序纳入创新中心培育范围;培育实施需签订任务书,培育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培育实施期满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项目任务书整体完成情况综合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依据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确定创新中心名单,并按程序批复授牌。
第四章运行评估,共3条。明确了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价周期、考核侧重点和考核结果,其中:对批复认定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创新中心每年考核一次,对批复认定已满三年的创新中心每两年考核一次;企业法人型侧重考核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发展、标准制定发布、企业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联合体型侧重考核对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协同创新能力、行业发展支撑作用、国内外行业交流合作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不合格”的创新中心需制定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方案,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认定。
第五章政策支持和管理,共5条。明确了中心建设专项支持、能力提升持续支持、其它重点政策支持等具体支持措施,明确了创新中心需要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和相关违规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支持省级创新中心创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并将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纳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和管理范围;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5日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