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印发了《四川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文件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做好我省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充分总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保障管理的经验做法,借鉴各省市医药储备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医药物资储备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确保我省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药物资迅速、高效、有序地调度与供应,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储备单位条件与任务、计划管理、储存管理、调用管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共9章40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遵循“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原则,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使用。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分为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由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共6条。明确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建立四川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主要职能包括拟订医药储备计划、确定储备单位、指导各地做好储备工作等。其中,经济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管理四川省医药储备资金、调度储备产品以及组织开展承储单位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指导医药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事宜;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储备资金;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提出四川省医药储备的产品目录和数量建议等;省药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监管部门按职责对四川省医药储备物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储备单位条件与任务,共3条。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的确定方式、条件,以及主要承担的收储、日常管理和执行调用任务等职责。
第四章计划管理,共4条。明确了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等需要,提出调整常规储备和专项储备产品目录和数量建议。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任务,并签订《四川省医药储备合同书》,合同书原则上每2年续签一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
第五章储存管理,共4条。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实行“动态轮储”管理模式,由承储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保证品种数量和质量前提下根据有效期自行轮换,各储备物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明确了承储单位应建立储备台账,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准确反映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收储价格以及储备资金的拨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六章调用管理,共5条。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调用机制和调用程序,实行“有偿调用”,原则上各地负责本辖区内医药储备物资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申请调用四川省医药储备予以支持。
第七章资金管理,共5条。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资金指保障实物储备的资金,列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管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储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支付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明确了四川省医药储备资金包括常规储备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常规储备资金规模保持稳定,专项储备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动态增减。承储单位要建立储备资金管理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反映储备资金来源、使用和结存,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共4条。明确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开展四川省医药储备监督检查。明确了对未按时落实储备任务、未建立储备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承储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九章附则,共5条。明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强化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技术储备,形成省市县互补、全省统一的政府储备机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卫生事业单位等强化日常储备,突发情况下可选择一批参照政府储备承储单位调用管理的“公益性储备单位”;鼓励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捐赠医药物资,突发情况下可选择一批应急医药物资参照政府储备程序予以无偿调用管理,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储备体系。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28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