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高新区和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3〕354号)要求,申报对象应为经国务院批准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前一年度营业收入总规模在200亿元及以上,且不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经园区申报、市(州)推荐、联评联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