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在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延期。节能审查文件延期不能超过一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