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设置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无线电频谱的使用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各国关于频率管理的普遍做法以及我国的实践经验,以下三类无线电频率无需许可即可使用:(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其中,业余无线电台是指经过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信的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是指配备在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这三种载体上的制式无线电台。(二)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微功率短距离频率是指发射功率很小,发射频率在指定的频段内,业务覆盖半径在几百米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即国家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等文件中所规定的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