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5〕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系列部署要求,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于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2日印发的原《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同时废止。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形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证据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综合研判,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附件:1.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13日
川经信规〔2025〕5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系列部署要求,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于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月2日印发的原《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同时废止。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形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证据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综合研判,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附件:1.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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