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分类检查事项目录、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按照相关部署要求,我厅于2024年制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川经信规〔2024〕1号)。去年以来,我省调整优化省级能源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稀土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完善,我厅行政执法职能发生变化。同时,国家和我省相继部署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省政府出台《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厅职能职责调整变化,以及规范行政执法有关部署要求,我厅按程序开展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本级权责清单(2025年版)》为依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在原监控化学品、盐业、无线电检查事项上,增加了工业领域数据安全、工业节能监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稀土活动监督检查事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行业风险等级、违法行为发生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标准,根据监管对象是否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划分了一般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对象,并明确了监管方式。
(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根据省级能源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于去年调整优化,以及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等实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剔除了电力方面行政处罚事项,保留了盐业、无线电、监控化学品、工业节能监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等方面处罚事项,并对工业节能监察领域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等予以了修改完善,同时增加了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等方面处罚事项。《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各业务领域行政处罚实践,列明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划定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于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济和信息化厅原有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形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证据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