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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699166855/2026-0001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成文日期: 2025-12-31
  • 发布日期: 2026-01-05
  • 文  号: 川经信规〔2025〕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5〕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现将修订后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31日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前瞻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统筹产业技术基础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台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有效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培育,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紧贴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化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平台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区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申报

第五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明确申报的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

服务行业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仪器仪表、安全应急、民用爆炸物品、船舶与海洋工程、绿色环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储能、低空经济、轨道交通等。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

(五)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40%,5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

(六)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400万元;

(七)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

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的单位申报服务平台。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填写《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报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予以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发展重点与需求以及有关规划布局,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程序进行认定,列入服务平台名录,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设运行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结合发展实际提升数据开源共享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趋势,探索新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及时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数据应用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赋能企业发展。鼓励服务平台与本领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中试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为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二季度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服务运营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等填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通过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人、隶属关系、服务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出现合并拆分等法人主体重大变更,须重新认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审。

(一)年度评价。对服务平台开展年度评价。按本方法第十六条要求及时将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评审结果将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综合评审。对服务平台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的服务平台当年不参加年度评价。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服务平台集中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综合评审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优秀的服务平台视情况给予政策支持。不合格的服务平台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并应于次年度参加综合评审。若不参加次年度综合评审或评审仍不合格,将取消服务平台资格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取消其服务平台资格并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一)无故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服务;

(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五)服务平台自行要求撤销;

(六)服务平台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情况。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授予服务平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规〔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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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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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5〕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现将修订后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31日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前瞻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统筹产业技术基础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台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有效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培育,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紧贴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化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平台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区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申报

    第五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明确申报的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

    服务行业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仪器仪表、安全应急、民用爆炸物品、船舶与海洋工程、绿色环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储能、低空经济、轨道交通等。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

    (五)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40%,5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

    (六)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400万元;

    (七)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

    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的单位申报服务平台。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填写《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报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予以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三章  审核认定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发展重点与需求以及有关规划布局,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程序进行认定,列入服务平台名录,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设运行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结合发展实际提升数据开源共享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趋势,探索新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及时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数据应用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赋能企业发展。鼓励服务平台与本领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中试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合作关系,为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二季度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服务运营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等填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通过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人、隶属关系、服务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出现合并拆分等法人主体重大变更,须重新认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审。

    (一)年度评价。对服务平台开展年度评价。按本方法第十六条要求及时将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评审结果将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综合评审。对服务平台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的服务平台当年不参加年度评价。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服务平台集中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综合评审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优秀的服务平台视情况给予政策支持。不合格的服务平台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并应于次年度参加综合评审。若不参加次年度综合评审或评审仍不合格,将取消服务平台资格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取消其服务平台资格并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一)无故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服务;

    (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五)服务平台自行要求撤销;

    (六)服务平台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及失信情况。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授予服务平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规〔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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